(2022)滬0101刑初207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2-6-24)
(2022)滬0101刑初20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魯某2,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本市黃浦區,現住在本市黃浦區。1980年7月因犯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983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2015年4月29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臧高韻,上海盛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1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魯某2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中止簡易程序審理,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魯某2及指定辯護人臧高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2月初,被告人魯某2在本市黃浦區XX路XX弄XX號XX樓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場,并自行招攬賭客、操盤上分、結算輸贏。至同月10日,該賭場招攬陳某等人(均另處)在上述地點進行網絡百家樂賭博。自2021年12月6日至被查獲當日,該賭場使用的賭博賬號的洗碼量為1,013,775元。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了證人陳某、干某、陸某1、楊某、孫某、王某、陸某2的證言及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魯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筆錄及清單;涉案百家樂賭場界面照片、洗碼量截圖;相關現場、電腦主機及賭資照片等;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打浦橋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戶籍信息、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及被告人魯某2的供述等證據。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魯某2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被告人魯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故可以從輕處罰。建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追究被告人魯某2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魯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
魯某2的辯護人認為,魯某2開設賭場,情節未達到嚴重程度,且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建議法院在5年以下量刑予其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初,被告人魯某2在本市黃浦區XX路XX弄XX號XX樓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場,并自行招攬賭客、操盤上分、結算輸贏。至同月10日,該賭場招攬陳某、干某、陸某1、楊某、孫某、王某、陸某2等人(均另處)在上述地點進行網絡百家樂賭博。自2021年12月6日至被查獲當日,該賭場使用的賭博賬號的洗碼量為1,013,775元。
公安人員經偵查,于2021年12月10日在上址抓獲了被告人魯某2,其到案后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陳某、干某、陸某1、楊某、孫某、王某、陸某2的證言及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實,違法參賭人員在案發地點賭博,并因賭博行為被行政處罰的情況。
2.證人魯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魯某2開設賭場及參賭人員在該賭場參與賭博的情況。
3.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筆錄及清單;涉案百家樂賭場界面照片、洗碼量截圖;相關現場、電腦主機及賭資照片等證實,被告人魯某2在開設賭場的情況及該賭場內洗碼量的數額。
4.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打浦橋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魯某2到案的經過。
5.戶籍信息及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魯某2的身份及前科情況。
6.被告人魯某2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經過法庭質證,證據合法有效,應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魯某2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魯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故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本案罪名成立。辯護人關于魯某2行為尚不構成情節嚴重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魯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涉案賭資及繳獲的作案工具,一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孫明德
審 判 員 卜熙文
審 判 員 袁偉民
章 劉 嵐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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