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287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6-23)
(2022)滬0118刑初28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2]2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本院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2月,被告人劉某在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將其名下的中國農業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出售給他人使用。經查,上述2張銀行卡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單項流入非法資金達人民幣80萬余元,且已查證被用于收取、轉移張某、李某等22人被騙資金人民幣24萬余元。2022年1月26日,被告人劉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誡勉語:劉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姚麗萍
書 記 員 陸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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