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281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6-23)
(2022)滬0118刑初28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1。
辯護人閆紅偉,陜西連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2。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2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1、劉某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1及其辯護人閆紅偉、被告人劉某2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間,被告人劉某1、劉某2明知系犯罪所得,由劉某1開始提供自己名下的5張銀行卡用于接受上游犯罪資金,再按照他人指示使用手機APP將收到的資金轉移至其他指定賬戶,并收取好處費。被告人劉某1的銀行卡被凍結后,又指使被告人劉某2及王某1、鄒某(均另案處理)提供各自名下的銀行卡并采取同樣的方式幫助他人轉賬,并分別給予好處費。
經查,被告人劉某1提供的銀行卡為中國農業銀行卡、中國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西安銀行卡和招商銀行卡,轉移犯罪資金共計人民幣238,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王某2在上海市青浦區因電信網絡詐騙轉賬14,800元至被告人劉某1的中國銀行卡內。
被告人劉某2提供的銀行卡為中國工商銀行卡、中國銀行卡、北京銀行卡,轉移犯罪資金共計541,400元。
王某1提供的銀行卡為中國農業銀行卡、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轉移犯罪資金共計42,000元。
鄒某提供的銀行卡為中國農業銀行卡,轉移犯罪資金共計131,980元。
案發后,被告人劉某1及家屬自愿補償被騙人員房某3萬元、被騙人員王某214,800元。審查起訴期間,被告人劉某1繳納違法所得5萬元,被告人劉某2繳納違法所得2萬元、罰金2萬元。被告人劉某1、劉某2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1、劉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王某1、鄒某、葛某、高某、湯某、胡某、劉某、洪某、黃某、房某、陶某、陳某、李某1、葉某、王某2、李某2的證言筆錄,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電子數據光盤,接受證據清單、王某2的交易記錄及聊天記錄,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照片,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文件清單、現金支票,房某出具的諒解書、收條,王某2出具的收條及諒解書,案發及抓獲經過,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劉某2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2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于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1、劉某2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1、劉某2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1自愿補償部分被害人并退出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2退出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1、劉某2的犯罪罪名及區分主從犯、認定兩被告人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障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二、被告人劉某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三、被告人劉某1、劉某2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銀行卡5張予以沒收。
誡勉語:劉某1、劉某2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姚麗萍
人民陪審員 陸淡輝
人民陪審員 朱慧芳
書 記 員 陸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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