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276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6-23)
(2022)滬0118刑初27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2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2月22日,被告人鄭某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仍將自己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綁定網銀、關聯手機卡出售給他人使用。當日,全國各地受害人馮某(被騙地點為本區)、楊某、王某、施某、謝某、姬某、胡某、裴某、賈某等被詐騙團伙以刷單、網絡投資等方式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先后向被告人鄭某上述銀行卡內轉賬計人民幣36萬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曾于2020年5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手機,證人馮某、楊某等人的證言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案發經過、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罪行及累犯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1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姚麗萍
書 記 員 陸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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