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7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6-23)
(2022)滬0116刑初5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呂某(自報),女,1981年2月1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地天津市紅橋區,住天津市河北區;因本案于2021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2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疫情影響,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決定中止審理,同年6月16日恢復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4月,被告人呂某明知他人利用微信及銀行卡轉移犯罪所得,仍將本人銀行卡提供給他人,并利用本人微信賬戶幫助他人轉移贓款。2021年4月5日,上游犯罪被害人劉某被他人敲詐勒索,涉案錢款中人民幣1.8萬元由呂某幫助轉移。
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呂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呂某補償上游犯罪被害人劉某經濟損失人民幣0.8萬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呂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有其簽字確認的照片及提供的轉賬記錄截圖,證人劉某的證言及出具的諒解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過、相關研判報告、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相關照片及調取的賬號信息、銀行卡交易明細、微信交易記錄、戶籍信息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協助他人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呂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呂某自愿補償上游犯罪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呂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丹輝
書 記 員 劉佳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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