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23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6-23)
(2022)滬0116刑初42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某(自報),女,1975年2月1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黑龍江省通河縣,住上海市金山區(qū);2021年12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紅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11月30日19時10分許,被告人魏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黑A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從本區(qū)XX路XX號地下公共停車庫行駛至路面處,發(fā)生了先后碰擦一輛電動三輪車及附近小區(qū)圍欄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對被告人魏某進行血樣提取和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1mg/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魏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魏某已賠償事故對方經(jīng)濟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且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魏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魏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金淑琴
書 記 員 周 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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