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20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6-23)
(2022)滬0116刑初42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1993年6月1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龍縣,暫住上海市金山區;2015年3月因犯搶劫罪、強制猥褻婦女罪被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及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于2019年10月26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1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文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7月18日23時許,被告人楊某飲酒后回家途中,在未取得被害人張某許可的情況下,從窗口翻入張某位于本區XX鎮XX公路XX弄XX號XX室的家中;當晚23時30分許,楊某聽到張某開門聲音后翻窗逃逸。
2021年7月19日,被告人楊某主動至被害人張某家中道歉,在明知他人報警的情況下,仍在原地等候處置,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建議判處楊某拘役三個月。
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丹輝
書 記 員 劉佳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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