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394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6-23)
(2022)滬0116刑初39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自報),女,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個體工商戶,戶籍地湖北省荊州市洪湖市,住本區;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文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10月23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本區XX路XX號XX內酒后鬧事,并無故毆打被害人于某、王某1、彭某三人。經鑒定,被害人于某、王某2構成輕微傷,被害人彭某未構成輕微傷。
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張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賠償三被害人損失共計人民幣3萬元,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有其辨認筆錄及經其簽字確認的照片,被害人于某、王某1、彭某的陳述、相關辨認筆錄及出具的諒解書,證人金某的證言,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視聽資料說明書、驗傷通知書附醫院檢驗情況、偵破經過及調取的監控視頻、戶籍信息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積極賠償三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張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曹雪明
書 記 員 張潔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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