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417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6-23)
(2022)滬0113刑初41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于江蘇省鹽城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原上海A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戶籍在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尚莊鎮姚伙村五組48號,現住上海市青浦區。因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4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在經營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約凱公司”,已吊銷)期間,于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其經營的單位虛開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4份,其中稅額人民幣420,721.82元已申報抵扣。
被告人徐某于2021年7月14日接民警電話后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
審理中,被告人徐某退出涉案稅款人民幣420,721.82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XX局涉稅事項調查證明材料、證明、上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清單;上海市公安局寶山XX支隊調取的企業信息材料;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上海市公安局寶山XX支隊出具的工作情況、戶籍資料;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作為約凱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讓他人為本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徐某退出全部稅款,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單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案的稅款依法發還稅務機關。
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謝 斌
書 記 員 吳曉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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