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224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6-23)
(2022)滬0113刑初22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某,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通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許縣。因本案于2021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舒佳,上海市東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2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疫情管控原因,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裁定本案中止審理,同年6月22日裁定恢復審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判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及辯護人舒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期間,被告人郭某注冊數字人民幣賬號并綁定名下交通銀行賬戶(卡號:XXXXXXXXXXXXXXXX8896)、農業銀行賬戶(卡號:XXXXXXXXXXXXXXX3179)、工商銀行賬戶(卡號:XXXXXXXXXXXXXXX0665)后,將賬號、密碼提供給唐飛(另案處理)使用,至案發,被告人郭某交通銀行賬戶轉賬流水為人民幣145萬余元,張某、賀某、韋某、李某、董某、仁某、趙某、楊某、梁某、潘某等被騙錢款29萬余元轉入該卡,工商銀行賬戶轉賬流水為人民幣18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郭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賀某、韋某等人所作的陳述及報案書、銀行賬戶流水明細,公安機關出具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扣押決定書、筆錄及清單、工作情況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具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本院可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曉菲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周 皓
審 判 員 項群軍
審 判 員 楊 婷
書 記 員 錢丹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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