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257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2-6-22)
(2022)滬0120刑初25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5年3月5日出生于江蘇省寶應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系來滬務工人員,戶籍地江蘇省揚州市寶應縣,暫住上海市奉賢區。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22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2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6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2年1月25日0時53分左右,被告人徐某飲酒后駕駛蘇KXXXXX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奉賢區XX路XX號附近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車輛損壞。經鑒定,被告人徐某案發時血樣內乙醇濃度為2.02mg/ml。經上海市公安局奉賢XX支隊認定,被告人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到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但尚未賠償事故造成的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楊某、游某的證言,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上海楓林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物損評估意見書、事故車輛勘估表,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案件接報回執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呼氣式酒精檢車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輛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委托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考慮。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確保交通運輸的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裴孫英
書 記 員 瞿丹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