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246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2-6-22)
(2022)滬0120刑初24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符某,男,1985年9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蘭考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蘭考縣,暫住上海市奉賢區。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21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2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符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6月22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符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4月28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符某酒后駕駛牌號為豫BXXXXX的小型轎車行駛至上海市奉賢區XX鎮XX公路XX路北約5米處時與他人停放的車輛發生碰擦事故,事故致車損。經鑒定,案發時被告人符某血液乙醇濃度為211mg/100ml。
案發后,被告人符某已賠償事故相對方全部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符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察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物損評估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機動車信息、案發經過、呼氣酒精檢測結果、駕駛證信息、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符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符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又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符某已賠償事故相對方全部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符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管玉潔
吳 佳 玥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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