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391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6-22)
(2022)滬0117刑初39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王某某,男,1997年9月17日出生,XX,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縣,暫住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彭小亮,上海云廊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3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審理期間,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依法裁定對本案中止審理,同年6月9日依法裁定恢復審理。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彭小亮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30日0時23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本區XX路XX弄XX小區內,無故持菜刀對被害人周某駕駛的轎車及被害人蔣某、陳某、孫某停放于小區道路或者樓下的3輛機動車揮砍、踢踹,后又行至祥和花園小區西門,將出口道閘掰斷并持刀追逐在門口值班的保安被害人沈某,沈某進入門衛室后,其又持刀對門衛室的玻璃進行揮砍。經鑒定,上述4輛機動車及出口道閘、門衛室玻璃損毀價值共計人民幣9,721元。
嗣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周某、蔣某、陳某、孫某、沈某的陳述及相關辨認筆錄,證人馬某、李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監控錄像及監控截圖,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及隨案移送清單,物損照片,價格認定結論書,諒解協議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且持刀追逐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家屬的幫助下對部分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諒解,可予以從寬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房素平
審 判 員 劉 磊
人民陪審員 郭金君
書 記 員 郭麗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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