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264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4-20)
(2022)滬0117刑初26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張某某(曾用名:),男,1994年3月6日生,XX,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5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9年9月因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被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021年3月11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1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娜玉,上海市誠至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12月21日生,XX,小學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宜賓市長寧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1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2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后依法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長 王美娟
審 判 員 龔笑笑
人民陪審員 王衛平
書 記 員 宗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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