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399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6-22)
(2022)滬0116刑初39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個體經營戶,戶籍地本區,住本區高新區;因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多次組織參賭人員在本區高新區XX街XX號XX館XX樓廚房內,以“梭哈”的方式進行賭博,被告人陳某某抽頭漁利人民幣一萬余元。
2021年7月23日,被告人陳某某主動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向本院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并有其供述、辨認筆錄、簽字確認的照片,證人黃某、徐某、奚某、顧某、莊某的證言、相關辨認筆錄、簽字確認的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過以及調取的戶籍資料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陳某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某有退贓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據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陳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巍
書 記 員 陸治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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