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389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6-22)
(2022)滬0116刑初38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來滬務工人員,戶籍地湖南省宜章縣,住上海市松江區;因本案于2021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4月,被告人黃某某經他人糾集為非法牟利,明知“月亮灣”“蜜柚”等網站為淫穢視頻網站的情況下,成為上述網站代理,通過微博為上述網站進行推廣。會員通過推廣鏈接進入網站后付費觀看淫穢視頻,代理人員從網站會員費中按約定抽成獲利。同年4月至7月期間,黃某某以上述方法非法獲利人民幣3.4萬余元。公安機關分別從“月亮灣”“蜜柚”隨機提取視頻26部、30部,經鑒定均系淫穢視頻。
2021年7月21日,被告人黃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包某的證言,同案犯陳某、劉某的供述,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提取工作記錄、視聽資料說明書,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及清單,相關支付寶交易明細,公安機關調取的戶籍信息、手機截圖、出具的偵破經過、工作情況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經他人糾集,以牟利為目的,在互聯網上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其行為已構成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巍
書 記 員 陸治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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