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178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6-22)
(2022)滬0113刑初17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無業,住上海市靜安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沈逸飛,上海艾克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蘇建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14日21時許,被告人朱某酒后在本區XX路XX號XX樓“老紹興XX酒店內,以該酒店即將結束營業而無法滿足其加餐為由,借酒撒潑,任意損毀餐桌上的餐具,并將上前勸阻的酒店經理劉某推搡倒地、摔砸酒瓶時將酒店工作人員魏某1腳部砸傷。爾后,被告人朱某拒不配合至上址依法處警的大華新村派出所民警楊某執法,并持手機將楊某面部砸傷。經鑒定,楊某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軟組織挫傷、眼部挫傷等,構成輕微傷;劉某、魏某1的傷勢均未達到輕微傷程度。
被告人朱某于2021年11月14日在案發地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楊某、劉某、魏某1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譚某、孫某、陳某、邵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工作情況、戶籍資料、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工作情況、執法記錄儀視頻及相關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及相關照片、驗傷通知書、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相關照片,《人民警察證》復印件,被害人劉某、魏某1出具的諒解書、收條,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隨意毆打多人,致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朱某家屬已賠償被害人劉某、魏某1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孫曉紅
審 判 員 楊 婷
審 判 員 張 金
書 記 員 管勝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