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7101刑初8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2022-1-20)
(2022)滬7101刑初8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女,1964年2月8日出生,XX,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現居住于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德清縣,XX,大專文化程度,上海伊萊美醫療美容醫院員工,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縣,現居住于上海市寶山區。
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馬駿、楊榮強,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審理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責任;2、要求被告人賠償損失費55萬元(之前給付30萬+25萬);3、醫療費、護工費、住院費、陪護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等18萬,誤工費等12萬;4、后期25萬包括醫療費、理療費、住宿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及其先生帶其看病的誤工費等。
本院經審查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在偵查階段已與被告人王某達成了調解協議,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并全部履行完畢。經審查,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簽署自愿、合法,案件起訴到本院后,王某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 判 員 喬淑葳
書 記 員 盧婷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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