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418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6-21)
(2022)滬0117刑初41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吳某某,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農民,文盲,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縣。因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被抓獲,同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12月22日再次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國強,上海昌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自報江某某,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農民,文盲,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潁上縣。因本案于2021年6月15日被抓獲,同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蘇秀萍,上海昌鑫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4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江某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王國強,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辯護人蘇秀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12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吳某某伙同被告人江某某至本區XX路、外浜街路口工地處,竊得中國XX有限責任公司放置于此的PVC管76根并銷贓得款人民幣600元(以下幣種同),經鑒定,價值2,782元。
2021年12月18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吳某某至本區XX路夏家浜路口工地內,竊得上海B有限公司放置于此的鋁合金建材7根并銷贓得款100余元,經鑒定,價值326元。
2021年12月21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又至本區XX路夏家浜路口工地內,竊得上海C有限公司放置于此的鋁合金建材25根并銷贓得款700余元,經鑒定,價值1,277元。
2021年6月15日,被告人江某某被抓獲到案;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吳某某被抓獲到案,其二人到案后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后上海C有限公司對吳某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某、江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戚某、秦某、張某1、張某2的證言,辨認筆錄,現場辨認照片,營業執照,視聽資料說明書、監控錄像、監控截圖,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工作情況,清點記錄、清點照片、起贓照片、涉案物品照片、發還清單,價格認定結論書,諒解書及收條,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等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在家屬的幫助下賠償一名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并已取得該單位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江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涉案的鋁合金建材32根,發還被害單位上海C有限公司。
四、未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曉暉
審 判 員 余 樂
人民陪審員 胡正明
書 記 員 陸天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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