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409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6-21)
(2022)滬0113刑初40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枚某,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進賢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無業,戶籍地江西省進賢縣。曾于2019年8月因犯妨害公務罪被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于2021年8月因盜竊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處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3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3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枚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枚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0月23日14時許,被告人枚某經預謀,至上海市寶山區XX村XX號XX室,使用裝修工人放置于門口牛奶箱內的鑰匙,打開房門將被害人謝某放置于屋內的5卷熊貓牌電線竊走。經鑒定,上述電線價值人民幣936元。
同年10月27日14時許,枚某經預謀,至上海市寶山區XX路XX弄XX區XX號,采用上述同樣方法將被害人游某放置于屋內的電線竊走。
同年11月1日18時許,犯罪嫌疑人枚某經預謀,至上海市寶山區XX路XX弄XX號XX室門口,采用上述同樣方法將被害人吳某放置于屋內的10卷熊貓牌電線竊走。而后,枚某將上述電線運至本區XX路XX號王某(已判決)經營的無證廢品回收站銷贓。經鑒定。上述電線價值人民幣2130元。
被告人枚某于2021年11月12日被民警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枚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謝某、游某、吳某的陳述,證人許某、王某、劉某的證言,收款票據、微信付款記錄、銷售單、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寶山區XX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司法鑒定XX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行政處罰決定書、人口信息,公安機關調取的刑事判決書、路面監控、現場照片,被告人枚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枚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枚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枚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枚某退賠被害人謝某、游某、吳某的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許 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