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405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6-21)
(2022)滬0113刑初40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退休,戶籍地上海市崇明區,住上海市寶山區。曾于2006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于2007年1月因賭博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處行政拘留五日;于2016年5月因不履行義務被原上海市崇明縣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2年3月9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4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2月18日,被告人張某結伙陳某、彭某(均另案處理),在上海市寶山區XX路XX弄XX號XX室開設現場版網絡百家樂賭場。由陳某擔任賭場老板,張某提供房屋作為賭博場地,彭某登陸賬號、操盤、結算賭資及配鈔。當日,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獲正在以網絡百家樂形式進行賭博的王某、黃某、趙某、徐某、白某(均已行政處罰),并繳獲賭資人民幣22,100元,賭具迷你計算機1個。
被告人張某于2022年2月18日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朱某、王某、黃某、白某、徐某、趙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同案犯彭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檢查筆錄、相關視頻、照片、行政處理審批表、行政拘留執行通知書、戶籍資料,公安機關調取的刑事判決書、拘留決定書,被告人張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結伙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據此,為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用于開設賭場的工具及賭資,依法沒收。
張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許 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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