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7刑初1812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2-6-21)
(2021)滬0117刑初1812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賴某某,男,1996年8月14日出生,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謝某某,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XX,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陳曉勛,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wù)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三部刑訴〔2021〕Z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賴某某、謝某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jīng)層報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2月28日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林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賴某某、被告人謝某某及其辯護人陳曉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因疫情原因于2022年3月21日中止審理,于2022年6月8日恢復(fù)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5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賴某某、謝某某在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等地,明知他人實施電信詐騙,為他人提供卡酷、漫洛寶、手機卡、銀行賬戶等牟取利益,獲利后二人平分。2020年7月7日,被害人茍某1他人電話稱辦理購物退賠,其按照對方指示操作,共轉(zhuǎn)賬人民幣17,696元至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后發(fā)現(xiàn)被騙。經(jīng)查,用于向被害人茍某1撥打詐騙電話的手機號碼系由被告人賴某某提供。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謝某某被民警抓獲,并于當(dāng)日協(xié)助民警抓獲了被告人賴某某。案發(fā)后,被告人賴某某、謝某某向被害人茍某1予以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賴某某、謝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茍某1的陳述,聊天記錄截圖、通話記錄、轉(zhuǎn)賬記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截圖,轉(zhuǎn)賬憑證、諒解書,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賴某某、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電信網(wǎng)絡(luò)技術(shù)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賴某某、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yīng)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賴某某、謝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賴某某、謝某某認罪認罰,且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輕從寬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賴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謝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機,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美娟
審 判 員 龔笑笑
審 判 員 錢 瑩
書 記 員 顧霞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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