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248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2-6-20)
(2022)滬0120刑初24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1991年6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樹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來滬務工人員,戶籍地江西省樟樹市,暫住上海市奉賢區。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21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6月2日被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繼續取保候審。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6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廖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4日21時14分許,被告人廖某酒后無證駕駛牌號為粵P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本市奉賢區XX路、金閘公路西約20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案發時被告人廖某血樣內乙醇濃度為1.45mg/ml。
上述事實,被告人廖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法醫毒物化學司法鑒定意見書,機動車信息,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查獲經過、呼氣酒精檢測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情況說明、鑒定意見通知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在道路上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廖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前科情況等,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考慮。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確保交通運輸的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裴孫英
書 記 員 瞿丹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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