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385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6-20)
(2022)滬0116刑初38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上海XX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XX電子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XXXXXXXXXX,注冊地上海市金山區,法定代表人汪某。
訴訟代表人孫某,男,1978年6月28日生,系上海XX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員工。
被告人汪某,女,1981年6月17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系上海XX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實際經營者,戶籍地本市普陀區,住本市普陀區;因本案于2021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上海XX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被告人汪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文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上海XX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訟代表人孫某、被告人汪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5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汪某在經營被告單位上海XX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過程中,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通過鄭某(已被判刑)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他人為被告單位虛開開票單位為上海XX有限公司(另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7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671,950元,涉及稅款人民幣239,393.61元,且均已申報抵扣。
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汪某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單位上海XX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補繳了涉案稅款。
上述事實,被告單位上海XX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汪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均認罪認罰,并有證人鄭某的證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XX局出具的認證清單,公安機關調取的發票清單、涉案公司及XX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刑事判決書、起訴意見書、檔案機讀材料、戶籍資料及出具的資金回流情況說明、偵破經過,被告人汪某的歷次供述及其提交的稅收完稅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上海XX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為騙取國家稅款,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稅款人民幣23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汪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對被告人及被告單位均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單位全額補繳涉案稅款,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認罪認罰,均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汪某有悔罪表現,結合其犯罪情節,可以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上海XX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汪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汪繼玲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沈 磊
書 記 員 張潔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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