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376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6-20)
(2022)滬0116刑初37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自報),男,1971年9月22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淮安市漣水縣,住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1995年9月因賭博行為被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處勞動收容教養一年六個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11月2日被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2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殷某某明知他人收購對公賬戶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在對方安排下注冊成立鹽城市XX有限公司并辦理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后將營業執照、對公賬戶銀行卡等物品出售給他人,非法獲利人民幣500元。2020年9月,魏某被人以網絡理財投資為名詐騙,被騙錢款中的人民幣1.4萬元經其他賬戶轉入鹽城市XX有限公司賬戶,該賬戶在案發時段的總入賬流水達人民幣1,800萬余元。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殷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殷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且有證人魏某的證言及提交的聊天記錄截圖、轉賬交易截圖,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調取證據通知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偵破經過、制作的調取證據清單及調取的涉案公司賬戶開戶信息及銀行流水、勞動教養決定書、戶籍資料,江蘇省鹽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工商登記材料,被告人殷某某的歷次供述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殷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銀行賬戶幫助支付結算,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殷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殷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紀紅
書 記 員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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