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240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6-14)
(2022)滬0113刑初24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某,女,1962年11月14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滬務工,戶籍在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7月1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在滬務工,戶籍在上海市崇明區中興鎮滧中村滧南1058號,暫住上海市閔行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顏某,男,1985年5月3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滬務工,戶籍在山東省濟寧市曲阜市姚村鎮王家村13巷16號,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男,1970年12月3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在滬務工,戶籍在貴州省銅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天堂鎮天堂鎮居委會一組,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以(2022)滬0113刑初240號刑事裁定,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鄭某某、李某某、顏某、梁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中止審理。
經查,本案已具備繼續審理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審理。
審 判 員 謝 斌
書 記 員 倪 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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