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271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2-6-18)
(2022)滬0110刑初27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樂,曾用名:劉勝楠,女,1995年4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豐寧XX自治縣,滿族,初中文化,廣州A有限公司業務員,戶籍在河北省承德市豐寧滿族自治縣大閣鎮下山咀60號。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宋文花,上海浦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游某,曾用名:游錦昌,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流市,XX,高中文化,廣州A有限公司業務員,戶籍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流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曹健達,上海潮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鄧某,男,1996年2月29日出生于廣東省陽山縣,XX,初中文化,廣州A有限公司業務員,戶籍在廣東省陽山縣陽城鎮范村村委會沿路口村141號。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汪洋,上海市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1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樂、游某、鄧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認罪認罰普通程序,因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采用互聯網在線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霏飛在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樂及上海市楊浦區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宋文花、被告人游某及其辯護人曹健達、被告人鄧某及上海市楊浦區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汪洋在線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期間,因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依法對本案中止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2月至同年10月間,王某2(另案處理)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XX村XX號之一宏泰創客空間310、312房間等地,注冊成立廣州A有限公司(下稱廣州A公司),并陸續招募胡某、李某(均另案處理)擔任業務組長,被告人劉樂、鄧某、游某等人擔任業務員組建團隊,在抖音APP等網絡平臺上投放廣告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通過冒充中醫館專家、使用固定話術、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方式,虛構被害人存在生殖器海綿體細胞受損等癥狀,允諾一定時期內可治療性功能障礙等疾病,誘騙被害人高價購買成本低廉的產品,并郵寄至本市及全國各地。
2021年8月至10月間,被告人劉樂、鄧某擔任廣州A公司業務員,劉樂參與詐騙金額人民幣(下同)20余萬元,鄧某參與詐騙金額8萬余元。2021年9月至10月間,被告人游某擔任廣州A公司業務員,參與詐騙金額9萬余元。
2021年10月25日,被告人劉樂、游某、鄧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在到案后均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該院認為,被告人劉樂、游某、鄧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等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等刑事責任。劉樂、游某、鄧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劉樂、游某、鄧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劉樂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判處游某、鄧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上、二年六個月以下,均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樂、游某、鄧某及其各自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指控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同意對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程序進行審理。
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至同年10月間,王某2經預謀租賃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XX村XX號XX號XX樓XX、XX、XX房屋,注冊成立廣州A公司,伙同他人招募人員組建“業務”團隊,由胡某、李某擔任“業務”組長,通過在百度、微信公眾號等網絡平臺發布可通過中藥調理改善男性早泄、陽痿等問題的廣告,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指使被告人劉樂、游某、鄧某等“業務”人員以“健康顧問”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話術對被害人進行“問診”,謊稱被害人存在生殖器海綿體細胞受損等癥狀,利用被害人對自身疾病的恐慌心理向被害人高價出售所謂的治療產品,假意承諾服用一定時期后可治療性功能障礙等疾病,騙取包括本市寶山區、虹口區、靜安區、青浦區等地在內的全國各地被害人的錢財。在被害人表示服用無效后,該公司的業務人員按照事先謀劃的話術相互配合或自導自演,假扮中醫館資深顧問“張老師”的身份,向被害人了解產品使用情況及身體狀況,誘使被害人誤以為真有專業人員在為其診斷,繼續虛構病情和產品功效,誘騙被害人以更高的價格繼續購買,得以繼續騙取被害人的錢財。
同年8月,被告人劉樂、鄧某入職廣州A公司擔任業務員;同年9月,被告人游某入職廣州A公司擔任業務員。至案發,劉樂參與詐騙金額27萬余元,鄧某參與詐騙金額8萬余元,游某參與詐騙金額9萬余元。
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劉樂、游某、鄧某在公司被警方抓獲,三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黃某某、申某某、尚某某等人的陳述、自述材料及微信聊天截圖、微信和支付寶的交易記錄截圖等證明,涉案團伙通過在百度、微信公眾號等網絡平臺上發布廣告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使用話術向被害人謊稱醫療診斷、治療性功能障礙等騙取信任后,以購買公司所謂的治療產品的形式騙取被害人錢財等事實。
2.《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提取筆錄》《提取電子數據清單》及訂單匯總表、《所有業績明細》《達夢D3電視購物管理系統(總)》等證明,警方從犯罪嫌疑人王某2等人處查獲涉案手機、硬盤、話術本等物并依法予以扣押,并對涉案電腦數據進行提取和證據固定。
3.同案關系人王某2、胡某、李某、郭某等人的供述、微信聊天記錄、話術本等證明,2021年2月至10月間,被告人劉樂等人經招募擔任廣州A公司業務員,通過冒充中醫館專家、使用固定話術、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方式,虛構被害人存在生殖器海綿體細胞受損等癥狀,允諾一定時期內可治療性功能障礙等疾病,騙取被害人高價購買所謂治療產品的事實。
4.《準予設立(開業)登記通知書》《賬戶授權書》《營業執照》等工商材料,《合作協議書》、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XX局珠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公證書》《委托書》《房屋租賃合同》《住所場地使用證明》、押金收據、《寫字樓房屋租賃合同》《宏泰創客空間商鋪設施移交交表》《房屋移交協議書》等證明,王某2等人為實施詐騙成立廣州A有限公司,租賃房屋準備經營場地、招募人員組建詐騙團隊等事實。
5.《應聘申請表》《新員工入職須知》《承諾函》等證明,被告人劉樂等人的入職情況。
6.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大橋派出所出具的《電話記錄》證明,2020年年底,王某2聯系成都C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嘉澍表示想開設一個銷售膏方的店鋪,并至張嘉澍在成都的店鋪觀摩、拍照,直到2021年8月告知張嘉澍已在廣州開設了一家廣州A有限公司,提出合作意向,至2021年10月26日,雙方尚未達成具體的合作協議。
7.上海XX事務所出具的復會鑒[2022]第028號《審計報告》及復會鑒[2022]第028-1號《關于審計報告的補充說明》等證明,被告人劉樂、游某、鄧某各自參與的詐騙數額情況。
8.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大橋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證明,本案的案發情況及涉案人員的到案經過。
9.被告人劉樂、游某、鄧某的供述證明,三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并與本案的相關犯罪事實予以印證。在庭審中,劉樂供認違法所得約2.5萬元,游某供認違法所得5000–6,000元,鄧某供認違法所得6,300元。
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的,本院予以采信。
在審理期間,被告人游某自愿在其親屬幫助下退出違法所得并認繳部分罰金。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樂、游某、鄧某受指使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均應予以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劉樂、游某、鄧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依法應當對劉樂從輕處罰、對游某、鄧某減輕處罰。三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游某已退出違法所得等具體情況均在量刑中綜合考慮。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為嚴肅國家法制,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樂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游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鄧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 穎
人民陪審員 宋偉芳
人民陪審員 張蕓梅
書 記 員 顧佳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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