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137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2-6-17)
(2022)滬0120刑初13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漢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經營者,戶籍地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奉賢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杰,上海澤仲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集資詐騙罪,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簡易程序審理。本院受理后,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6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樊華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辯護人張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依法中止審理、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4月至9月,被告人陳某伙同黃某(另處)在經營位于上海市奉賢區XX鎮XX路XX號XX大廈XX的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期間,通過向社會散發傳單,以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誘騙被害人簽訂《出借咨詢與服務協議》將錢款出借給寧波B有限公司后再轉借給其他借款人,實際將錢款用于返利、公司經營及日常消費。至案發,共被騙取宋某、徐某、郝某等12人(9戶)共計人民幣58萬余元(以下幣種同)。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間,被告人陳某、黃某退賠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能夠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陳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至9月,被告人陳某伙同黃某(另案處理)在經營位于上海市奉賢區XX鎮XX路XX號XX大廈XX的A公司期間,通過向社會散發傳單,以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誘騙被害人簽訂《出借咨詢與服務協議》將錢款出借給寧波B有限公司后再轉借給其他借款人,實際將錢款用于返利、公司經營及日常消費。至案發,共騙取宋某、徐某、郝某等12人(9戶)共計58萬余元。
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陳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間,被告人陳某、黃某共同退賠了絕大部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作了供述,且有被害人陳某1、趙某、何某2、朱某、孫某的陳述,宋某、徐某、郝某訴黃某民間借貸糾紛民事訴訟材料,公安機關調取的A公司已買客戶登記表、宣傳單、個人出借咨詢與服務協議、收款確認書,同案犯黃某的供述,證人何某1、蔣某、衛某、袁某的證言,同案犯黃某中國農業銀行卡、A公司POS機刷卡記錄、A公司中國建設銀行交易明細、被告人陳某親屬章某的中國建設銀行活期賬戶交易明細、黃某妻子陳某2的招商銀行轉賬業務回單、交易明細、寧波北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細對賬單、徐某微信收款記錄、諒解書、收條,營業執照復印件等工商資料,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集資詐騙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案發后,被告人陳某已退賠絕大部分被害人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認罪悔罪態度及損失挽回情況等,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
二、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曉杰
審 判 員 邱建安
人民陪審員 朱 晨
吳 佳 玥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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