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103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6-17)
(2022)滬0117刑初10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周某,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邳州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03年10月因尋釁滋事被處行政拘留15日,后決定勞動教養1年;2006年4月因賭博被處行政拘留5日;2011年2月因賭博被處行政拘留5日;2013年11月因賭博被處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人民幣500元。因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夏冰星,上海一凡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報蔣某某(,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XX,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2年5月因無證駕駛被處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人民幣500元;2020年11月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翕翊,上海市誠至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報陳某,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4年4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2015年1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因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馮劍豪,上海聞韜知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自報馮某,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1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江東華、常怡蓉,上海貿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蔣某某、陳某、馮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麗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及其辯護人夏冰星,被告人蔣某某及其辯護人張翕翊,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馮劍豪,被告人馮某及其辯護人江東華、常怡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審理期間,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于2022年4月10日依法裁定對本案中止審理,同年6月9日依法裁定恢復審理,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7月至案發,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蔣某某、陳某、馮某等人在本區XX鎮、江蘇省昆山市等地開設二八杠賭場,每場人數二十人左右,并以收取窯花方式抽頭獲利。其中,周某系窯家,分窯花;蔣某某負責聯系賭客、洗牌、望風;陳某、馮某向周某提供錢款用于賭場的開設及運轉并從中牟利。
2021年9月28日,被告人周某、蔣某某、陳某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馮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被告人周某、蔣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被告人陳某到案后先供認,后否認;被告人馮某到案后先否認,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公訴機關為確認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的證據有:證人喬某、申某、王某、孫某1、萬某、閆某、舒某、寇某、李某、馬某、張某、高某、孫某2、戈某、趙某、代某、沈某、魏某、史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賬號截圖、聊天及轉賬記錄截圖,涉案場地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網上比對情況、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周某、蔣某某、陳某、馮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蔣某某、陳某、馮某等人參與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均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等人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系主犯。被告人蔣某某、陳某、馮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均系從犯,均應從輕處罰。被告人蔣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馮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從寬處理。被告人馮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周某辯稱其沒有從2021年7月份起開設賭場,僅2021年9月10日、11日在本區XX鎮XX花園開設過賭場,沒有在江蘇省昆山市等地開設過賭場。
被告人周某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證明被告人周某在本區XX鎮以外地方開設賭場的證據不足;2.被告人周某開設賭場時間較短,賭客也相對固定,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綜上,希望對被告人周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蔣某某辯稱其參與過在本區XX鎮XX花園開設賭場的行為,其2021年9月10日到過該賭場參與賭博,9月11日參與了洗牌,并叫了兩個老鄉參與賭博,沒有參與望風。江蘇省昆山市的開設賭場行為其沒有參與過。
被告人蔣某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定性沒有異議,對量刑提出以下意見:1.被告人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作用小,系從犯;2.被告人蔣某某當庭表示愿意認罪,愿意在家屬幫助下繳納罰金;3.被告人蔣某某家庭經濟不好,其系家庭的主要勞動力。綜上,希望法庭對被告人蔣某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辯稱其2021年9月7日或8日去過紫金花園的賭場賭博,當時賭場還沒開起來。除了紫金花園其還去過本區XX鎮的一個小樹林,將周某向其借的2萬元錢給了他,周某借錢的時候說是用于賭博,過了一段時間其知道他是用于開設賭場的,期間周某給過其3千元好處費。其沒有給過周某5萬元錢。
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開設賭場罪的定性沒有異議,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被告人陳某承認向被告人周某提供2萬元用于賭場“放水”并收取了3千元的好處費,其對所知曉的本區XX鎮XX花園開設賭場的事情也做了如實供述,其行為應認定為坦白。綜上,希望法庭對被告人陳某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予以量刑。
被告人馮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其供述2021年8月開始將10萬元給周某用于開設賭場,周某每天給其500元至1,000元的好處。周某沒有說過賭場開在哪里,其去過周某在本市閔行區、江蘇省昆山市開的賭場各一次,賭場的地址是其打電話給周某,周某告訴其的。
被告人馮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馮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2.被告人馮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3.被告人馮某自愿認罪認罰,退出了違法所得23,000元,并愿意繳納罰金。綜上,希望法庭對被告人馮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至案發,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蔣某某、陳某、馮某等人在本區XX鎮、江蘇省昆山市等地開設二八杠賭場,每場人數二十人左右,并以收取窯花方式抽頭獲利。其中,被告人周某系窯家,分窯花;被告人蔣某某負責聯系賭客、洗牌、望風;被告人陳某、馮某向被告人周某提供錢款用于賭場的開設及運轉并從中牟利。
2021年9月28日,被告人周某、蔣某某、陳某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馮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證人喬某、申某、王某、孫某1、萬某、閆某、舒某、寇某、李某、馬某、高某、趙某、代某、沈某、魏某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等人2021年9月11日期間在本區XX鎮XX花園XX號XX室XX室參加了賭博活動,周某等人在此處開設了賭場,賭博形式為“二八杠”,其中一個人坐莊,其他人做閑,剩下的人飛蒼蠅,賭場賭資100元起押,封頂到數千元不等,每場賭客人數在20人左右,賭場抽水一般是贏家抽10%的錢放到窯花箱內,賭場有望風的人。
2.涉案場地照片證明,本區XX鎮XX花園XX號XX室XX室賭場的現場概貌情況。
3.微信賬號截圖、被告人周某與馮某的微信聊天截圖、轉賬截圖證明,被告人周某與被告人馮某的微信聊天中,周某讓馮某拿錢到開設的賭場中,其給馮某好處費。2021年8月13日18時38分,馮某在微信中問周某“你們在哪開”,周某回復“我還在青浦的方向,青浦方向開!薄吧洗伍_昆山……”,馮某回復“哦,近了去看看遠就不去了”,周某又回復“好了,我看是遠是近,等一下位置發過來我發給你”,當晚20時20分許周某向馮某發送了“上海XX有限公司”的定位信息。轉賬截圖證明被告人馮某2021年8月13日分兩筆共計給被告人周某轉賬10萬元,2021年8月14日起被告人周某給被告人馮某多筆轉賬,其中2021年8月14日-8月28日每日轉賬3,000元,2021年8月30日轉賬6,000元,2021年9月2日、3日各轉賬3,000元,2021年9月11日-9月14日每日轉賬3,000元。
4.被告人陳某被扣押手機內的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證明,被告人陳某的妻子問其賭場的情況,并想將錢從周某處拿回來,其妻子2021年7月3日凌晨1點10分許給其發信息“場子怎么樣?”“我想發信息給胖子要錢”“場子不好?”“我現在發信息讓他結束轉不可以嗎”“那我睡覺了,明天下午直接打電話!标惸吃谂c其“外甥”的聊天中,其“外甥”2021年9月15日給其發信息“昨天晚上你講在周胖子那放的5萬塊錢。是別人的。我這邊弄了5萬塊錢。要不用我的這五萬,水錢俺倆分……”,陳某回復“昨天把錢還掉了,場子停了,大概中秋節過后開始,到時候打電話給你”。
5.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證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周某處扣押三星牌手機1部,從被告人陳某處扣押OPPO牌手機1部。
6.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本案的參賭人員因賭博行為被處罰的相關情況。
7.常住人口信息、網上比對情況、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四名被告人的自然身份及前科劣跡情況,四人在作案時均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8.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證明,本案偵破的簡要經過及被告人馮某、蔣某某、周某、陳某的到案經過,四名被告人均系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
9.被告人周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其2021年9月的一個禮拜六下午和“小龍”一起去XX鎮XX花園小區93號101室地下室內斗地主,其去的時候里面有7、8個人,有馬躍虎、“和尚”和幾個其叫不出名字的人,當天因為打不起來,其就在那里喝茶聊天,大概坐了30分鐘就離開了。第二天其和“小龍”又去了紫金花園93號101室,其沒有去地下室,“小龍”下去了,其在上面和別人聊天。紫金花園93號101室有斗地主、麻將形式的賭博,其之前在那里玩過斗地主,現場沒有人抽水,打牌的人付50元錢臺費給“威子”,其沒有開過場子。其與馮某是朋友關系,馮某2021年夏天借給其10萬元錢,就是用于周轉的,從其借錢開始其就陸陸續續有還給他。
10.被告人蔣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被告人蔣某某在到案之初的幾次訊問筆錄中供述其2021年9月11日和周某一起到XX花園XX號XX室XX室,看到有人在該處玩二八杠,其就過去飛蒼蠅賭了幾把。第二天其又去了上址,但沒有參賭,待了一會就走了。在2021年12月13日14時22分至15時04分的訊問筆錄中,被告人蔣某某供述其參與了在XX花園XX號XX室XX室開設賭場的行為,其在場子里洗了一次牌,洗了10多分鐘。其共去過這個場子2次,第一次是2021年9月11日周某叫其去的,他叫其去斗地主、打麻將的,到了場子之后周某在1樓和別人聊天,其自己到地下室去玩二八杠了。第二天其和周某又一起去了那個場子,因為其正好坐在莊家的正對面,莊家就讓其洗牌了,其洗了10多分鐘的牌,莊家贏錢了就給了其200元錢。這個場子到底是誰開的其不知道,場子里有哪些工作人員其也不清楚。
11.被告人陳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被告人陳某2021年9月28日13時30分至14時50分的訊問筆錄中供述,2021年9月初的時候,其接到“四川小龍”的電話說他那邊有一個二八杠的賭場讓其去玩,其就到了他說的紫金花園小區的一個房子里去看看,已經有一些人在房子里面了,后來場子沒開成其就離開了。據其所知,賭場的老板是“四川小龍”和“周胖子”一起開的,該賭場老板在江蘇昆山地區的樹林內也有賭場,但是具體位置其不記得了。其在賭場內是放債的,平時自己也會參與賭博。其與“周胖子”的微信轉賬的錢是借給他在賭場內使用的,他在2021年8月26日、27日各還了其1萬元,9月13日、14日各還了其1,500元,其中的兩筆1,500元錢是“周胖子”給其的利息錢,兩筆1萬元錢是其借給“周胖子”開設賭場使用的。紫金花園小區地下室的賭場放置了一張麻將桌用于二八杠賭博,每次參賭人數在30多人,賭場的抽水一般是贏家抽10%的錢放到窯花箱內。
12.被告人馮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2021年8月份的時候,周某給其打電話說他要開一個賭場,需要十萬元去“放炮”,問其有沒有想法,其就跟周某說其可以拿出10萬元,隨后其二人就約定,其將10萬元放在周某處開設賭場,周某每開一場賭博會給其3千元(2千元的本金,1千元的利息),10萬元錢的本金還完了,其可以選擇將10萬元繼續放在周某的賭場內或者拿走。周某開過多個賭場,其去過的賭場現場有江蘇昆山和上海閔行的兩個地方,這兩個賭場的具體位置其記不清楚了,其打電話問周某位置,然后開車導航過去,上海松江小昆山的一個賭場周某給其發過定位,但是太遠了其就沒過去。
上述證據取證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相互印證,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證據鏈條,能證明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被告人開設賭場的地點和場次的問題。首先,被告人馮某到案后多次供述被告人周某是開設賭場的老板,在多個地方開過賭場,其現場去過的就有江蘇昆山和上海閔行的兩個賭場,另外一個位于本區XX鎮的賭場因為離其太遠,其就沒有去,被告人陳某到案后的第一次訊問筆錄中亦供述被告人周某在江蘇昆山地區開過賭場。其次,被告人周某與被告人馮某的聊天記錄證明,被告人周某2021年8月13日即以開設賭場的名義讓被告人馮某提供錢款,被告人周某在微信聊天中亦明確說到所開設的賭場在本市青浦方向,并提到上次在昆山開賭場的情況,后其于當晚向被告人馮某發送了位于本區XX鎮賭場的位置定位信息。再次,根據轉賬記錄截圖顯示,被告人馮某2021年8月13日向被告人周某提供10萬元用于開設賭場的錢款后,被告人周某自2021年8月14日起先后20余次向被告人馮某轉賬,根據被告人馮某所述其與被告人周某商定每開一場賭博,被告人周某償還其3,000元可以證明,被告人周某在本區XX鎮XX花園之前即已存在開設賭場的行為。上述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被告人周某除在本區XX鎮XX花園處開設賭場外,還在江蘇省昆山市等地亦有多次開設賭場的行為。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在偵查機關的訊問中對開設賭場的行為全部予以否認,庭審中供述僅在本區XX鎮XX花園開設賭場的行為,其相關辯解避重就輕,與在案證據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蔣某某、陳某、馮某等人參與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蔣某某、陳某、馮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均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蔣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馮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陳某到案后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實,均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了人民幣23,000元,可予以從寬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周某、蔣某某、陳某、馮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蔣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馮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五、扣押在案的手機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六、被告人馮某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三千元,予以沒收。
七、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房素平
審 判 員 劉 磊
人民陪審員 沈曦辰
書 記 員 呂秋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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