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330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3-23)
(2022)滬0116刑初33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邵某(自報),男,1990年5月28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系務工人員,戶籍地江蘇省灌云縣,暫住本區。
被告人孟某(自報),男,1989年9月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務工人員,戶籍地江蘇省連云港市東海縣,暫住本區。
被告人姜某(自報),男,1990年11月13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務工人員,戶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碭山縣,暫住本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7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黃某(自報),男,1994年3月2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務工人員,戶籍地江蘇省阜寧縣,暫住本區。
被告人孟某(自報),男,1991年12月28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務工人員,戶籍地江蘇省連云港市東海縣,暫住本區。
被告人徐某,男,1972年10月29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務工人員,戶籍地浙江省諸暨市,暫住本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3月18日,以滬金檢刑訴〔2022〕2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邵某、孟某、姜某、黃某、孟某、徐某犯尋釁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訴訟活動無法正常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員 沈 磊
書 記 員 張潔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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