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305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6-17)
(2022)滬0113刑初30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女,2000年10月31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原系徐州火烈鳥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火烈鳥公司”)主播,戶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住吉林省吉林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曉雪、姚莉,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3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疫情管控原因,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裁定本案中止審理,同年6月14日裁定恢復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及辯護人張曉雪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2月至5月間,被告人吳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名為“小小語音”直播間APP內擔任主播(昵稱“H.如水”“退”“H.櫻桃”),并接受平臺內火烈鳥工會的話術指導,以拜師、談戀愛、“PK業績”等為由,誘騙多名進入直播房間的顧客對其進行打賞、刷禮物,并從被害人所充值的金額中分成45%作為自己的非法獲利。至案發,吳某騙得被害人王某1、王某2等錢款共計人民幣96,439.4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部分被害人對被告人吳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王某2的報案書、證人樊某所作的證言、微信及支付寶轉賬記錄、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諒解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筆錄及清單、工作情況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且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可依法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本院可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吳某違法所得依法發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吳曉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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