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271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6-17)
(2022)滬0113刑初27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85年2月12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鳳臺縣,現住上海市松江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8年6月1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雞澤縣。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2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董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22年3月25日,本案因疫情原因中止審理,現中止原因消失,恢復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董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被告人高某明知上家“阿宇”、“阿亮”(身份待查)等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以在社交平臺發布兼職信息的方式,介紹被告人董某某、岳某(另案處理)持個人銀行賬戶至外地交付他人進行銀行收款及轉出操作,幫助支付結算錢款合計人民幣270余萬元,其中被告人董某某的個人賬戶幫助支付結算合計人民幣130余萬元。經查,彭秋蘭、周慶等多名報案人因電信網絡詐騙將錢款打入董某某、岳某賬戶后被轉出。
被告人高某、董某某先后于2021年11月22日、11月1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二名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月新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況;立案決定書、被害人陳述、轉賬記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相關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查詢到的董某某的工商銀行、光大銀行賬戶信息、交易明細、岳某的交通銀行、工商銀行及同案關系人岳某的供述;戶籍資料;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及微信聊天截圖、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伙同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董某某均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高路路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董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項群軍
書 記 員 錢丹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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