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279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2-6-17)
(2022)滬0110刑初27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聶某,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XX,戶籍在湖南省長沙縣黃興派出所,住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1月20日被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杰,上海市大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1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聶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寧鳳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聶某及上海市楊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陳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間,被告人聶某利用位于本市楊浦區XX路XX號XX單元的上海XX有限公司經營的“XX到家”網絡銷售平臺對消費者和商戶發放優惠券的推廣活動,在平臺上注冊百世鄰里(同超物流園店)等6家虛假商鋪,通過制造虛假訂單騙取平臺補貼款共計人民幣1.9萬余元。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聶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民警從聶某處查獲涉案手機一部。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聶某向本院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聶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彭某、廖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回執),營業執照復印件,門店信息及訂單信息截圖,《XX到家商家服務協議》,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銀行轉賬憑證,被告人聶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聶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聶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聶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聶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聶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聶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聶某自首,且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聶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聶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聶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被告人聶某退出的違法所得發還被害單位,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韓 慧
書 記 員 馮 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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