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4刑初235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2022-6-17)
(2022)滬0104刑初23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XX族,技校文化,無業,戶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區,暫住上海市徐匯區。2007年5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處行政拘留10日;2008年4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因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
辯護人陳駿,上海市達辰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尚某,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XX族,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暫住上海市徐匯區。因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
辯護人包昊,上海市華夏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2)1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尚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6月2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家鵬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胡某、尚某在本市徐匯區XX路XX號XX室內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博場所,找來周邊居民參與“百家樂”賭博。
2022年1月10日18時許,公安人員至上址抓獲胡某、尚某以及參賭人員蘇某、周某、鄭某、施某,當場查扣賭資29000余元。胡某、尚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基本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胡某、尚某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二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胡某、尚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胡某、尚某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對其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胡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胡某系坦白、并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
被告人尚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以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尚某系坦白、初犯、偶犯,且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并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證人蘇某、周某、鄭某、施某、李某、顧某的證言,檢查證、檢查筆錄、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動產權登記證、案件接報回執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刑事判決書、行政拘留執行通知書,證明等書證、物證,被告人胡某、尚某的供述等。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尚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對其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某、尚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本院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刑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尚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犯罪工具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玉標
書 記 員 連文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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