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7101刑初70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2022-6-6)
(2022)滬7101刑初70號
公訴機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羅某某,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溫嶺市,XX,初中文化程度,個體經營,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嶺市,現居住于上海市徐匯區。因本案于2021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日到案),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珺,上海市中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于2022年3月28日以滬鐵檢刑訴(2022)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因本案存在不能抗拒的客觀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于2022年3月30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審理。現本案中止審理的原因已經消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審理。
審 判 長 喬淑葳
人民陪審員 許培生
人民陪審員 薛 英
書 記 員 盧婷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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