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128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3-24)
(2022)滬0118刑初12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陶某,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無業人員,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現住上海市青浦區。2015年3月因吸毒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處行政拘留五日后轉社區戒毒三年。2021年9月15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青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宋安紅,上海明生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青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1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陶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22年3月14日至同年6月6日,因疫情防控原因,本院依法對本案中止審理。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陶某及其辯護人宋安紅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陶某為非法牟利,多次使用其本人及其父親陶某1、其前妻席某的醫保卡,在上海市青浦區XX社區XX中心XX中心、長寧區B中心等處謊稱身體不適、需要服藥,購買美多芭(多巴絲肼片)、芪藶強心膠囊、諾迪康膠囊、培菲康(雙歧桿菌三聯活菌膠囊)、西比靈(鹽酸氟桂利嗪膠囊)、消渴丸、波依定(非洛地平緩釋片)、邁之靈片、腦心通膠囊、胃蘇顆粒、麝香保心丸、速效救心丸等藥品,并出售給王某、范某(另案處理)。經上海市XX局查詢,上述藥品由上海市XX管理中心共計支付人民幣8.3萬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陶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本案事實。
另查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家屬代為退出贓款83,000元。
以上事實,有被告人陶某的供述及其微信交易記錄,證人楊某、呂某、陶某1、席某、王某、范某等人的證言筆錄,相關辨認筆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呂雅萍提供的陶某等三人涉案藥品醫保卡交易記錄,證人席某的證言筆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違規藥品醫保卡支付記錄匯總表,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鑒定聘請書、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光盤,案發經過,戶籍資料、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收據等證據證明,并經庭審查證屬實,被告人陶某亦作了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單位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陶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陶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陶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屬如實供述的公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陶某的辯護人以其當事人系初犯、偶犯、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家屬退贓并預繳罰金等為由,請求法庭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因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保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83,000元發還上海市XX管理中心,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陶某繼續退賠。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誡勉語:陶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朱秀玲
人民陪審員 宋亞娟
人民陪審員 蔣秀娟
書 記 員 樊麗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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