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380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6-13)
(2022)滬0116刑初38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湯某,男,1993年3月2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務工人員,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城縣,暫住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湯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湯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2年1月,被告人湯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情況下,仍將自己辦理的招商銀行卡、工商銀行卡等提供給他人使用。經查,其招商銀行卡轉入鮑某等人被騙錢款共計人民幣48萬余元,該卡內進賬流水達人民幣100余萬元。
2022年2月21日,被告人湯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湯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有證人鮑某、曾某等人的證言,公安機關調取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涉案銀行卡開戶信息、銀行流水、支付寶轉賬及賬號截圖、戶籍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封存筆錄及照片、偵破經過,被告人歷次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湯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湯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湯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等物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沈 磊
書 記 員 張潔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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