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122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2-5-26)
(2022)滬0115刑初12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XXX,男,1974年4月23日生,XX,出生地河南省泌陽縣,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河南省泌陽縣,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2021年8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1]50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因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以(2022)滬0115刑初122號刑事裁定書,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的被告人XXX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中止審理。
現本案具備庭審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審理。
審 判 長 蔣 華
人民陪審員 高育寧
人民陪審員 茅自雄
書 記 員 陳姍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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