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247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6-9)
(2022)滬0113刑初24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費某,女,1996年11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專科文化,無業,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住上海市寶山區。曾于2020年1月因犯介紹賣淫罪被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5月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2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費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指定本院管轄。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偉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費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起,被告人費某為牟取不法利益,通過互聯網平臺,在29個微信群中以“暗語”的方式發布賣淫嫖娼信息。經查證,涉案微信群內群組成員賬號去重后累計5747個。被告人費某于2021年4月29日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費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微信群內發送違法犯罪信息整理匯總表、微信聊天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電子數據檢查工作記錄及光盤、戶籍信息,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被告人費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費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發送違法犯罪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費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費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費某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周 皓
審 判 員 張國濱
審 判 員 張 金
書 記 員 吳曉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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