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2刑更370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10-31)
(2022)滬02刑更370號
罪犯蔡某,男,1990年7月18日生,XX,廣東省電白縣人,初中文化。現在上海市南匯監獄服刑。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了(2019)滬0104刑初374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蔡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執行機關上海市南匯監獄于2022年10月10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審理期間于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5日對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內未收到異議。2022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出庭提請對罪犯蔡某予以減刑的有執行機關上海市南匯監獄警官吳燕華;檢察機關上海市滬東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軍蘭出庭履行職務。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認為,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規及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學習認真,成績較好;勞動態度端正,積極肯干,完成勞動任務,有悔改表現。庭審中,執行機關向法庭出示了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間撰寫的《認罪服法書》及評審鑒定表、獎勵審批表、計分明細單等書證,上述證據當庭交檢察機關質證。
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向法庭出示的證實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間具有認罪、悔罪表現的相關證據不持異議,認為該罪犯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且程序合法,故同意執行機關對罪犯蔡某提出的減刑建議。
經審理查明,罪犯蔡某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服從管教,接受改造;積極參加各項教育活動,取得了較好成績;在勞動改造中,態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本院認為,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間受到執行機關表揚,確有悔改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蔡林生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刑期自2018年12月24日始至2022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金正華
審 判 員 陸俊琳
審 判 員 吳 欣
書 記 員 石 英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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