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2刑更351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10-31)
(2022)滬02刑更351號
罪犯李某,男,1962年4月8日生,XX,上海市人,大學文化。現在上海市周浦監獄服刑。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了(2012)松刑初字第1585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3)滬一中刑終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交付執行。罪犯李某曾于2017年4月27日被減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曾于2019年4月30日被減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刑期至2023年6月13日。執行機關上海市周浦監獄于2022年10月10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5日對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內未收到異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10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執行機關上海市周浦監獄警官毛麗彬;檢察機關上海市滬東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軍蘭出庭履行職務。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認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規及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學習認真,成績較好;勞動態度端正,積極肯干,完成勞動任務,有悔改表現。上述事實有罪犯認罪書、評審鑒定表、獎勵審批表、計分明細單等證據證實,并提請法庭質證。
檢察機關認為,對執行機關向法庭出示的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的認罪、悔罪表現的相關證據均無異議,同意執行機關對罪犯李某的減刑建議,且程序合法。
經審理查明,罪犯李某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服從管教,接受改造;積極參加各項教育活動,取得了較好成績;在勞動改造中,態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本院認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受到執行機關表揚,確有悔改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李某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始至2023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金正華
審 判 員 吳 欣
審 判 員 陸俊琳
書 記 員 葉 菁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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