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1004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10-26)
(2022)滬0117刑初100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于黑龍江省海林市,XX,大專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海林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3年9月因犯危險駕駛罪被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7月6日被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10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莉、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7月6日22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滬AXXXXX的小型汽車,行駛至本區XX路百合苑門口處發生交通事故并棄車逃逸,后在本區XX路XX路北側公交站附近被民警抓獲,發現其有醉酒駕駛嫌疑,遂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并帶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楊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32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
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衛某、潘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案發經過、查獲經過、酒精呼氣測試單、現場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毒物化學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調取的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決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諒解書,被告人楊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案發后,被告人楊某某積極賠償交通事故相對方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與被告人楊某某達成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余厚海
書 記 員 賴凌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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