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980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10-18)
(2022)滬0117刑初98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1,又名王某,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XX,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在河南省義馬市,暫住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5年6月24日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因本案于2022年1月14日被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10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9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洋,被告人王某1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3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1為獲取利益,在明知銀行卡可能被用于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仍多次將自己辦理的多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經查,上述期間被告人王某1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卡號XXXXXXXXXXXXXXX5966)、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賬戶(卡號XXXXXXXXXXXX8868)及上海農商銀行賬戶(卡號XXXXXXXXXXXXXXX6799)被用于接收、轉移電信網絡詐騙贓款,累計過賬金額達人民幣48萬余元(以下幣種同),其中查實被害人的接收、轉移電信網絡詐騙贓款金額達14萬余元。
2022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1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劉某、高某、朱某、徐某、周某、張某、王某、胡某、唐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報案材料,開戶信息及銀行卡交易明細,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戶籍資料及刑事判決書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曹吉良
書 記 員 陸天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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