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936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10-18)
(2022)滬0117刑初93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上海鵬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長江西路2351號2樓7室-14,法定代表人楊靜。
訴訟代表人宋常涵,該公司員工。
被告人黃某,男,1989年4月8日出生,XX,中專文化,系上海鵬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者,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蕭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5年3月因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違法行為被處行政拘留五日;2021年5月因賭博的違法行為被處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蘇紅,上海博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9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上海鵬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黃某犯虛開發票罪,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應亦然,被告單位上海鵬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訴訟代表人宋常涵,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蘇紅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黃某在經營被告單位上海鵬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期間,在與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上海F有限公司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經他人介紹,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從上述公司共計虛開34份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人民幣3,058,600元,均已申報抵扣。
2021年11月9日,被告單位上海鵬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人被告人黃某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被告單位上海鵬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向稅務機關補繳全部稅款。
上述事實,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增值稅普通發票復印件、記賬憑證、銀行回單、企業服務協議書、信息服務協議書、企業管理服務協議書、人事代理服務協議、稅收完稅證明、稅務處理決定書、工作情況、營業執照、抓獲經過及補充說明、身份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的以往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在經營被告單位上海鵬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期間,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情節特別嚴重,被告單位上海鵬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黃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發票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黃某具有自首情節,均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黃某認罪認罰,且被告單位已補繳了稅款,均可酌情從寬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上海鵬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犯虛開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黃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文燕
審 判 員 周 軼
人民陪審員 陸志超
書 記 員 呂秋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