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515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2-10-18)
(2022)滬0110刑初515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2)滬0110刑初51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7年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縣,XX,初中文化,系LAVA酒吧員工,戶籍在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酂陽鄉酂南村酂南八組529號,暫住上海市楊浦區。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2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虞世杰,上海治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3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實行獨任審判,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因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采用互聯網在線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寧鳳麟在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上海市楊浦區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虞世杰在線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16日5時50分許,被告人王某伙同賀某(另案處理)在本市楊浦區XX路XX號XX店門口,酒后無故毆打被害人李某、鄭某及陳某等人。經驗傷、鑒定,李某左上唇粘膜瘢痕(長度未達4.5厘米),左上6(+6)牙舌側牙冠少量缺損,未露髓,無松動,依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第5.2.5i條之規定,其左上唇粘膜破損構成輕微傷。鄭某右肘擦傷(面積未達20.0平方厘米)、左膝挫傷(面積大于15.0平方厘米),依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第5.11.4a條之規定,其左膝挫傷構成輕微傷。陳某的損傷程度未達《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有關輕微傷規定的下限,不構成輕微傷。
2022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接民警電話通知自行前往派出所接受調查,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審判階段,王某自愿向被害人賠償人民幣5000元。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李某、鄭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陳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五角場派出所開具的《驗傷通知書》、上海潤家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五角場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況》,轉賬憑證電子回單,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王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適用緩刑,如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出現從寬情節,可進一步降低建議量刑。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及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且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及其辯護人亦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等人為逞強耍橫,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并致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王某是自首并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在審判階段自愿對被害人作出賠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具體情況均在量刑中綜合考慮。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王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孫穎
二Ο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員顧佳慧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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