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624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10-17)
(2022)滬0117刑初62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陸某某,男,1998年4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區,XX,初中文化,原系亞美尚廣場保安,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3月9日被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俞慧,上海市志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6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建議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同年8月15日依法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牛俊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陸某某及其辯護人俞慧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2年3月8日,被告人陸某某為惡作劇,將其“健康云”軟件中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結果陰性(3月7日采樣)截圖通過圖片編輯軟件修改為“N基因陽性”,并發送給朋友證人侯某等人。次日,被告人陸某某在本區XX鎮XX公路XX號XX廣場(以下簡稱亞美尚廣場)上班時,為請假,又將上述截圖向物業經理證人童某出示,并稱已接到民警核酸復檢通知,故需請假,童某遂將該情況上報。當日11時許,民警、醫務人員對亞美尚廣場采取封控措施,數十人被滯留;被告人陸某某居住的本區XX路XX弄XX號樓亦被采取封控措施,外出居民被緊急召回進行核酸檢測。經再次檢測,被告人陸某某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當日18時左右,亞美尚廣場及海欣南區15號樓解除封控。
嗣后,被告人陸某某被民警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后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被告人陸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侯某、童某、賀某、崔某、曹某、吳某、朱某、過禎君的證言,手機截圖,接受證據清單,檢測報告單,投訴截圖,抓獲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陸某某具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陸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陸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房素平
審 判 員 陳 鏹
人民陪審員 姚 琦
書 記 員 呂秋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