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1879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2-10-14)
(2022)滬0115刑初187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于山東省,XX,高中文化,公司職員,戶籍地山東省。因本案于2022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丁某,女,1981年2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XX,初中文化,公司職員,戶籍地四川省。因本案于2022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于山東省,XX,中專文化,公司職員,戶籍地山東省。因本案于2021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未刑訴〔2022〕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丁某、陳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10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顧頤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丁某、陳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丁某、陳某與陳某2、王某2、周某、鄭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XX號某店吃飯,酒后因瑣事與店內員工發生爭執繼而相互扭打。被告人王某、丁某、陳某等人采用拳打腳踢等方式隨意毆打被害人陸某、孫某、陳某3、林某、武某、陳某4、王某1、古某1,致多人受傷。經法醫鑒定,其中,被害人孫某頭皮下血腫構成輕微傷;被害人陸某面部軟組織挫傷構成輕微傷。
2022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丁某、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王某、丁某、陳某等人共同向被害人孫某、陸某等人賠償人民幣共計15萬元,并取得被害人一方人員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丁某、陳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陸某、孫某、陳某3、林某、武某、陳某4、王某1、古某1的陳述、證人陳某1的證言、辨認筆錄、接受證據清單、監控錄像視頻及截圖、視頻說明、驗傷通知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發及到案經過、調取證據清單、110受理登記表、諒解書、被告人王某、丁某、陳某與同案關系人陳某2、王某2、周某、鄭某的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丁某、陳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場所聚眾隨意毆打多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王某、丁某、陳某具有坦白行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從寬處罰。三名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經濟賠償并取得諒解,有一定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丁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陳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王某、丁某、陳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李俊英
書 記 員 周馨怡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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