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428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5-30)
(2022)滬0117刑初42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田某某,男,1988年11月1日生,XX,大專文化,秦皇島萬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股東,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自報花某,男,1979年8月18日生,XX,中專文化,秦皇島萬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股東,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自報劉某,男,1996年4月22日生,XX,小學文化,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4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某、花某、劉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長 房素平
審 判 員 劉 磊
人民陪審員 沈 輝
書 記 員 郭麗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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