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674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9-24)
(2022)滬0118刑初674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2)滬0118刑初67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潁上縣,暫住上海市閔行區。2010年1月因賭博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2022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2]6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8月22日20時44分許,被告人李某飲酒后駕駛一輛牌號為滬MXXXXX的小型越野客車上道路行駛,途經上海市青浦區華新鎮紀鶴公路出新鳳北路東約80米處時,民警要求其停車接受檢查。被告人李某見狀未停車并繼續駛出約30米后,主動停車接受檢查,被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1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二個月十五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誡勉語:李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 員段美玲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 員夏琦賢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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