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911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9-22)
(2022)滬0117刑初91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7年11月15日出生,XX,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暫住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8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趙林林、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5月4日,被告人陳某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銀行卡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將本人名下的招商銀行、中信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6個銀行賬戶等提供給他人。經查,上述銀行賬戶收到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時夢瑤、林姍等人轉入的錢款為人民幣20萬余元,當日異常流水金額共計人民幣31萬余元。
2021年6月4日,被告人陳某某在暫住地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后,被告人陳某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2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調取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以及證人時夢瑤、陳燕平、邱莉芳、林姍、莊崟鑫、武永萍的證言,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身份信息、抓獲經過,被告人的以往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理。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及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文燕
書 記 員 呂秋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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